一、凡需利用本馆档案的,本校教职工凭工作证,在校生凭学生证,校外人员凭单位介绍信。
二、本校人员查阅档案
1.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或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非涉密档案,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后,均可查阅。
2.查阅非本部门形成的而尚未公开的档案,需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查阅科研项目档案,需经该课题组负责人或作者本人同意;查阅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查阅,涉及经济案件或人事事项的,须经财务处长或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三、校外人员查阅档案
1.外单位人员来校查阅档案,经馆长同意后限在阅档室内查阅。涉及重要事项的需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
2.历届毕业生来校办理学籍、成绩证明,需凭本人有效证件;托人代办的,须持有委托人的相关材料方可查阅。
3.海外人士需要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人利用档案,须经外事部门介绍和学校党办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查阅.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档案人员同意,不得摘抄、复制,不得翻阅其它无关材料。
2.档案一般不外借,校内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外借档案,需办理出借手续,借期为10天,延期需办理续借手续。校外人员一律不外借。
3.借阅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校外,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拆卷、划圈、增删、抽页、剪载或污损,违者按《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末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本校档案。
5.校外人员利用本馆档案,按有关规定酌情收取档案利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