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馆藏,确保档案质量,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实行定期鉴定销毁。
一、学校建立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档案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5-7人组成,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销毁。
二、由档案馆具体负责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需要鉴定销毁的馆藏档案,向学校档案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编造销毁清册。
三、鉴定工作完毕后须写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鉴定小组成员均须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连同销毁清册一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四、凡经批准销毁的档案,由学校档案馆、保卫处、保密小组派专人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鉴定报告与销毁清册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五、经鉴定确认已无保存价值,但又不能销毁的档案,如人物档案,应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