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发〔2005〕5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 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学校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列入学校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省级以上领导在本校的公务活动;
(二)市委书记、市长在本校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港、澳、台同胞、华侨、著名外国友好人士来校参观访问、考察等活动;
(四)本校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国内的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
(五)在全校具有重大影响的纪念活动和大型的科技、教育、文化等活动;
(六)在校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性公共卫生和校园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七)其他在校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或事件。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活动档案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学校档案馆应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院系、部处或临时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六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方法与要求:
(一)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负责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二)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负责,其他参与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保持有机联系,反映重大活动全过程;归档的案卷质量应符合业务规范要求。
(五)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档案馆同意。
第七条 重大活动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承办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损坏和销毁。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致使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遭受损害的,将根据《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