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档案鉴定以上级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和《绍兴文理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作为鉴定的依据和标准。
二、数字档案鉴定工作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档案馆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数字档案重新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三、经鉴定,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数字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
四、档案鉴定小组将数字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数字档案销毁清册,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档案管理系统上删除相关数据。
五、数字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六、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数字档案。